自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2008 年06 月17 日发布,2009 年10 月01 日实施以来,化妆品企业逐渐对化妆产品的外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改变,但是很多企业似乎并不能够认真的对待,原因主要分为两个:一,没有认识到外包装标示的重要性;二,对新标准理解不透彻。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正确标注,直接体现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的生产态度和重视程度。产品质量的好坏应从产品内容物以及产品外包装两个方面说起,如果产品在外包装标注时漏洞百出,消费者无法正确的选用合适的产品,从消费心理上对企业的产品相应的产生质疑,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和销售。一个成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会从各个方面去保证和体现产品的优良品质,因此,任何一个有关于产品生产的细节,生产企业都应该认真关注,积极改进。如何正确标注化妆品的外标示,能够正确引导消费,帮助产品的销售?在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有详细的规定,大部分的企业都能够按照标准认真执行,但个别企业对标准理解认识不透彻。
首先,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在包装外观上,要求化妆品包装印刷的图案和字迹应整洁、清晰、不易脱落,色泽均匀一致;标贴不应错贴、漏帖、倒贴,粘贴应牢固。在标签的形式上,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分为三种方式:
1.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2.印在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3.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其次,应注意必须标注的内容。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标注位置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无法标注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化妆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 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然后应注意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如果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的颜色范围的着色剂。保质期。保质期应按照两种方式标注,其一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二是生产批号和限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的标注应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 位数年份和2 位数月份及2 位数日的顺序。保质期的标注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 位数年份和2 位数月份及2 位数日的顺序或4 位数年份和2 位数日及2 位数月份的顺序进行标注。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是面上。
最后应注意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2009 年10 月01 日起强制性实施,但化妆品成分表是从2011年10 月01 日起强制性实施。成分表的增新,使消费者能够更好的了解企业产品,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也保护了企业。